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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:“取热不取水”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、采矿许可证
发布时间:2022-12-14 浏览次数:5599次

摘要:《河北省地热资源勘查开发“十四五”规划》“取热不取水”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、采矿许可证。

标签:河北省,地热资源,地热探矿权,勘查开发,地热田


11月21日,河北自然资源厅发布了《河北地热资源勘查开发“十四五”规划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,针对河北省地热资源勘察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、地热重点工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部署规划

 

河北省地热资源分布广泛,储量丰富,利用形式多样,是具有重要开发利用价值的可再生清洁能源。据统计,截至2022年底,河北地热探矿权59 个,采矿权281个,矿区内地热井624眼,矿山设计生产规模3174万立方米/年,其中大型矿山占比41%。

 

地热资源勘查布局领域,《规划》强调,以平原区基岩热储浅埋区、山区对流型地热田和盆地型地热异常区为重点,同步干热岩勘查工作,划定重点勘查区 48处。针对水热型地热资源,要根据河北地热资源禀赋特征与开发利用需求,将37处基岩热储浅埋区及高阳地热田、牛驼地热田、容城地热田设为重点勘查区,面积2.3万平方千米。同时,根据山区成矿条件、区位优势,重点选取蔚县盆地、隆化七家—茅荆坝地热田、宽城—兴隆县一带、遵化汤泉、阜平—涞源一带地热异常区进行重点勘查,提高勘查程度。

 

干热岩勘探开采方面,《规划》以秦皇岛—唐山—沧州环渤海区域、张家口阳原、邢台柏乡等资源潜力区为重点,有序推进干热岩资源调查评价工作,圈定干热岩资源有利靶区,评价资源潜力。


河北:“取热不取水”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、采矿许可证-地大热能

 

在勘查管控措施方面,《规划》做出了相关规定。地热勘查应体现整体勘查的原则,最小面积不应低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。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,并明确勘查周期。要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,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,将地热回灌能力作为地热勘查的重要内容。

 

同时,《规划》提出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,重点聚焦中高温地热资源,鼓励勘查山区和平原区基岩地热资源已有地热探矿权,达到开采条件的,可依法转采矿权

 

《规划》特别提出,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,铁路、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勘查井;生态保护红线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、地质遗迹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禁止新设勘查规划区块。

 

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促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高质量发展,《规划》明确了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布局。平原区地热资源开发主要用于供暖,在进行资源评估、环境影响评价和经济性测算的基础上,按照“取热不耗水、同层达标回灌”要求开发利用地热资源,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“密封式、无干扰井下换热”(取热不取水技术开发利用地热资源。优先投放基岩热储地热采矿权。限制开采馆陶组热储地热资源,原则上不再新批自然条件下单井取水、回灌能力不足25立方米/小时馆陶组地热采矿权。 

 

此外,《规划》提出,山区地热资源在保持资源平衡基础上限量开采。推动地热资源在供暖医疗康养、生态农业等方面的应用,对供暖地热尾水,具备回灌条件的,应采取回灌措施。医疗康养类地热尾水排放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。

 

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,经过专家论证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、塌陷破坏的,可设置开采规划区块,禁止开凿地热井;铁路、高速公路两侧 200 米范围内,禁止开凿地热井;生态保护红线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、地质遗迹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,禁止新设开采规划区块;禁止开采明化镇组热储。

 

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,已依法设立的地热采矿权不扩大生产规模、不新增生产设施,到期后有序退出;一般控制区,已依法设立的地热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规模、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,可继续开采活动。

 

在重点开采区,《规划》明确规定,将雄安新区、黄骅港区、牛驼镇、献县、三河田辛庄—兴都、新河等6个基岩热储集中开采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,面积 1512.2平方千米,优先出让采矿权,主要用于冬季清洁供暖。划定遵化市汤泉乡、遵化市西三里乡、蔚县麦子疃、阳原县三马坊、怀来后郝窑及奚家堡等为重点开采区。


河北:“取热不取水”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、采矿许可证-地大热能

 

《规划》划定了地热开采规划区块,推进区域开发,严格控制采矿权数量,1个村镇建成区采矿权原则上只能有1个;县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,新增采矿权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;设区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,新增采矿权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个。

 

为推进城镇建成区内已有邻近地热采矿权整合重组,《规划》鼓励对小型地热采矿权进行收购、兼并、重组,实行集中统一开发管理,解决地热井间距小、开采相互干扰、回灌率低等开发问题,实现布局优化和规模开发。规划期内河北省划定地热开采规划区块180处。


河北:“取热不取水”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、采矿许可证-地大热能

 

《规划》在地热资源保护管理领域做出了相关规定。在地热开采方面,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、规范,开采井与回灌井应当布设在同一热储层,井间距应以不相互干扰为原则。禁止使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,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。同时,提高开发准入门槛,规定平原区县城城镇开发边界、设区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新设地热采矿权最低设计生产规模为20万立方米/年。

 

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,《规划》规范了采矿权出让制度。规定除国家规定可协议出让的特殊情形外,地热矿业权一律以招标、拍卖、挂牌方式公开出让。采用“密封式、无干扰井下换热方式”(只取热不取水开发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

 

《规划》鼓励加大科技攻关力度。加快开展地热尾水回灌及监测技术研究,提高地热水同层回灌率。加强地热开发利用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的科研攻关,重点开展深部地热钻井工艺高温地热动态监测、中深层井下高效换热取热、地热发电工艺和干热岩开发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。开展水热均衡研究,重点研究低温回灌对地温场的影响。

 

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工程领域,《规划》进行了安排部署。针对中高温基岩热储勘查工程,以河北省平原区十个公选地热勘查项目成果为基础,针对37个基岩热储浅埋区,全面分析论证基岩热储的埋藏条件、热储特征、回灌能力、资源储量、区位优势、开发利用等因素,对勘查潜力进行综合评价排序。

 

针对水热型地热资源集中利用示范工程,选择地热资源丰富、现有开发利用基础较好的地区,推进区块整体开发,统一规划,统一管理。鼓励推广地热能+多能互补供暖形式充分运用地热梯级利用技术,探索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地热资源高效利用新模式,推进地热能产业高速发展


河北:“取热不取水”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、采矿许可证-地大热能

 

地热资源的开发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污染、热污染、气体污染、化学污染等环境问题,《规划》针对以上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。

 

《规划》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范围,铁路、高速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禁止开凿地热井;生态保护红线、风景名胜区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、重要河流湖库管理范围、地质遗迹保护区、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,禁止设置勘查、开采规划区块。《规划》实施后对河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及敏感区不会造成影响。

 

平原区地热水的开采存在着地热尾水不能完全回灌、尾水直排的风险。《规划》要求全面落实“取热不耗水、同层达标回灌”,并加大对砂岩热储沉降研究力度,科学推进地热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,规划实施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小。

 

山区地热水主要用于洗浴、供暖。《规划》要求“对供暖类地热尾水,具备回灌条件的,采取回灌措施”,并要求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地热开发利用的监管和检查力度,《规划》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程度较小;山区地热水通道主要为深大断裂带,经深部循环加热后,沿导水断裂上涌,形成地热异常区,与赋存于浅部的地下水关系甚微,《规划》实施后不会对浅部地下水资源产生影响。


河北:“取热不取水”利用地热资源,不需办理取水、采矿许可证-地大热能

 

《规划》对河北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设立了目标。计划到2025年,建立起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机制。基岩热储勘查力度加强,勘查程度逐步提高,探明地热储量稳步增加。开发利用布局优化,大型矿山占比逐年提高,开发利用规模逐步提升。平原区地热供暖项目全部实施尾水回灌,建立地热规模化开发利用示范区,形成全省地热资源勘查、开发和保护新格局。矿业权出让管理制度不断完善,地热资源备案管理制度有效落实,预警监测体系不断完善,地热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。

 

到2035年,基岩热储勘查程度进一步提高,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提升,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,地热资源勘查、开发秩序规范,地热开发利用效率显著提升,地热资源动态监测系统基本完善。